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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5日      阅读:3476 次
  • 萧建设建(20109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现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质量受监、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报工程状况,不得隐瞒开工事实。对申报时已擅自施工的工程内容,应采取增加检测数量、开展必要的质量鉴定评估等措施,并加强事后质量监督管理。
        2、所有工程分包内容均应纳入总包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内容分包给不具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责令改正,暂停该分包工程内容继续施工,对已施工的工程内容应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和重新组织验收,并由总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3、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查管理,并形成检查情况月报表,月报表应载明本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名称、开展检查的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并将月报表于每月底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二、加强对人员到岗的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交底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总分包各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参加交底会议。
    2、监理单位项目机构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确保人员到岗。监理备案人员与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责令人员到位或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备案的人员签署的资料无效。
    3、重点监督部位监督抽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总监必须到达工程现场,其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竣工三个阶段验收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
         三、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监督管理
        1、每个工程项目部均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项目较小的可采用标准养护箱。试件在送检测机构标养前应及时进入工地养护室养护。采用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温度为205°C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C,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C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2、每浇筑批混凝土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数量应分别满足上述要求,并分别进行强度评定。留置试块不足的,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强度检测。灌注桩每浇筑50m3混凝土必须留置一组试块,小于50m3混凝土的每桩必须有一组试块,留置数量不足的,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
        3、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严格按600°C·d控制等效养护龄期,并且不应小于14天和大于60天,计算时应有日平均温度记录作为依据。
        4、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的,应考虑对该检验批 (浇筑批)范围进行现场检测,范围较大的采用批量检测的方法。不合格构件 (检验批)处理,应有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各方责任主体确认,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1、对于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明确具体检测数量,检测方案应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2、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发现有非送检人员代送检的、试样标识混乱不明的,商品混凝土公司代制作试块的,相关试件一律作无效处理。
    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见证取样检测,每单位工程均应按规范要求抽样送检;门窗三性试验数量按以下取样:同一施工标段,同一门窗施工单位同期安装的门窗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时,抽检有代表性的一组(三樘),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 m2的增加抽检一组(增加值不足10000 m2的按一组计算)
        4、对于桩基工程的质量检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检测标准和检测数量,桩基承载力静载试验抽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的,不应少于2根。同一工程项目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桩基,如需分段验收的,应有分段桩基检测方案,每段检测均应满足检测数量要求。桩基检测用桩,不得提高其混凝土标号后进行测试,确保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系数。高应变法在具有可靠对比验证资料时,可作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的补充,但不应取代静载试验,以确保检测准确性。桩基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各方责任主体分析原因,应扩大检测面进行进一步检测,扩测数量不少于原抽样数量。
    5、进入萧山区内开展桩基检测的检测单位,其检测仪器应配有检测数据远程传送模块,并与质量监督机构的远程监控软件相连接。
    6、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患。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加强工程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1、进入工地现场的原材料和构配件,必须严格坚持先验收后使用制度,未经验收先行使用的,一律暂停相关工程内容施工,责令重新进行检验和验收,经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用于工程的,应按具体情况采取拆除、设计验算、加固、返工重做等措施。
    2、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钢筋调直宜优先采用机械调直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应大于4%。热轧光园钢筋经调直完成后,应重新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的力学性能,并对其外形尺寸进行检查验收。钢筋加工后的外形尺寸和力学性能应作为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严禁采用冷拔方法调直钢筋,不论其加工后的性能如何,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3、市政工程中的人行道板、平侧石等小构件进场检验和验收时,其强度、外观质量色泽不符要求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六、加强工程技术资料的监督管理
    1、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应放在工程现场备查,资料不在现场的,或现场情况与资料不一致的,视作资料不同步、不真实处理。资料中需签字的,均应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发现由他人代签名的,相关资料按无效处理。
    2、所有技术文件资料盖章的单位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所载名称一致,分包单位名称应与分包合同盖章名称一致,不一致的资料均无效。单位工程验收所涉资料签章均应为单位公章,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于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所涉单位均应盖单位公章或技术专用章。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资料盖项目部章的,须经公司书面授权认可,项目部印章的所有分支形式("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均无效。
        七、其他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整政通知单,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经施工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整改结果报告单盖公司公章或技术专用章后上报相应部门。
    2、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时应有监理旁站确认,并在观测记录上签字。未及时设置沉降观测进行观测的,责令立即设点进行观测,将阶段性的沉降观测数据递交设计单位进行沉降变形复核,按复核结果进行处理。
    3、深入推进和完善住宅分户验收的实施工作。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时应包括现浇板厚度检测项目。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应认真实施主体结构分户验收。
    上述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出现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处罚,并公布于萧山建设信用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改正的,依法查处。
     
     
    萧山区建设局
    2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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