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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萧山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阅读:5437 次
  • 萧建设建(2010)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建委(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主体间严禁同体实施。
    三、深基坑支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支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区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备案制度。
    萧山区建设局是全区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阶段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及论证报告送区建设局建管处(区办事服务中心建筑业窗口负责办理)告知性备案,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区招标办查核。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告知性备案。
    五、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
    建设单位在土建招标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与萧山建筑学会联系(联系电话:82621569),萧山建筑学会设立设计文件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须报区建设局备案,论证前从该专家库中至少选取5名专家参与论证(3名设计、2名施工)。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①备案表;②基坑支护工程设计论证备案工作手册;③修改后设计文件;④其它相关资料。
    六、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审核及论证事项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施工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论证。支护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由施工企业组织实施,论证事宜可与萧山区建筑业协会联系,专家库成员须从杭州市建委公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188号)中的《萧山分库》中抽取,论证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人。
    施工专项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按规定及时报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告知性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已备案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涉及基坑支护结构安全性等的变更内容需重新组织论证和备案,同时其施工专项方案也应同步调整、论证和备案。违者除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外,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七、深基坑工程其他相关事项
    1、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相邻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相关主体,同时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2、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条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基坑相邻房屋采取结构安全性评估等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动态监护。
    3、临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
    4、为明确各自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基坑工程不得单独招标。基坑设计费用宜为支护工程总造价的3%~5%。
    5、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交底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出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及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各相关主体研究解决,必要时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6、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和分析意见。
    7、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记录和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及时计算整理,并反馈相关单位和提出合理意见。
    8、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
    9、设计文件和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时,专家组应设立组长,综合专家的论证意见,并由组长拟定专家组书面意见,要求明确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是否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10、施工单位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告知备案表;
    ②设计文件告知备案表;
    ③专家选取证明;
    ④专家论证纪要及会议签到单;
    ⑤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⑥监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及监测方案;
    ⑦其他相关资料。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百度搜索下载)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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